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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阮文安
相 對 人 私立淡江大學
代 表 人 張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固得聲請假處分。
但若此公法上權利之請求標的與特定物無關,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請求權利的強制執行者,依同法第293條規定,應聲請假扣押。
又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行政訴訟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而聲請假扣押,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亦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人誤載為不具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成人教育部華語中心)收受聲請人學費後,卻對聲請人退學,為請求相對人償還學費,保全強制執行,爰聲請假處分,就相對人所有坐落臺北市○○街000巷0號之不動產,應不得讓與、設定抵押與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對相對人之公法上權利,係有關相對人所收聲請人學費之償還,核屬金錢給付之請求權利,此請求權內容既屬金錢之不特定物,即與坐落臺北市○○街000巷0號之特定物不動產無關,聲請人也未釋明該不動產所有權與其上物權負擔處分之現狀變更,對其學費償還請求權,為何即有不能實現或有甚難實現之虞,其假處分之聲請,即難認有理由。
另縱依聲請尋求權利保全之意旨,認應係聲請假扣押者,經查聲請之相對人係私立淡江大學,其屬私法上財團之法人,且依其法人登記資料,該法人財產總額達155億元以上,有法人查詢系統在卷可稽,顯然可供支付聲請意旨所稱之金錢給付債務,顯無日後不能強制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前開說明,亦不得為假扣押,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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