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全,3,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倪世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
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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