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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黃喜
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起訴狀誤以「行政院」為被告,應更正被告為「經濟部」,代表人為「鄧振中」。
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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