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簡,136,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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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洪齊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提出訴願決定書之記載,若僅係請求撤銷被告機關令其繳還租金補助溢領款計新臺幣(下同)9萬5千元之處分,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應繳裁判費2千元,請遵期如數補繳(設若原告就被告機關所為嗣後不予補貼之部分亦請求撤銷,則應具狀說明所指經不予補貼之確切數額若干,並補正訴之聲明另併請求被告應作成核定給付原告住宅租金補貼若干元之行政處分,而此數額與前者合計若在40萬元以下,僅補繳前開裁判費2千元即足,若逾40萬元,則應補繳裁判費4千元,且本件即屬通常程序事件並將移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所列被告臺北市政府,未依法表明代表人姓名:柯文哲(市長),請依法補正。

三、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處分,是否亦一併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內政部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請補正之。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及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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