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簡,18,20151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8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希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執善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黃亭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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