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4,簡,217,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17號
原 告 高愷勵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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