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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3日以勞局納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裁處罰鍰新臺幣8,032元之處分,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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