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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鄭添丁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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