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0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魯小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退伍金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0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