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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曾義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違反醫療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提出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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