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交,129,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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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9號
原 告 漢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國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裁決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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