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停,2,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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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宗義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代 表 人 侯千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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