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100,2016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吳東法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第3款)三、因專利法……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復設有規定。

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第4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民國103年7月16日(103)智專三(三)05134號第00000000000 號關於原告修正發明專利之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之處分,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屬因專利法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專屬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是本件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