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13,201604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間有關漁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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