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即 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名諭律企
原 審 原告 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12室
代 表 人 王冠斌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7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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