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185,2017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原審
原 告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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