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226,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王信龍(司令)
訴訟代理人 賴政宇 應送達處所 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信訴訟代理人 李肇晟 應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伶俐間退伍金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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