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227,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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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翰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瓊丹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惠菁
訴訟代理人 薛佳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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