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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105年度簡字第3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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