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80號
原 告 羅瑞美
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