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51,201604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朝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
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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