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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81號
原 告 葉國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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