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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李志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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