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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花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違反森林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依原告起訴意旨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之處分,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補提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含所有證物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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