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6,簡,250,201903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高雅琦
即 原 告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5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二、上訴費:關於上訴費的計算,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也就是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

因此,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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