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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黃方怡即民生承安診所
訴訟代理人 林祖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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