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交,337,2018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37號
原 告 葉斯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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