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交,58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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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85號
原 告 賴忠信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7 年11月26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V267529號、第22-AFV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32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事實,經被告裁處在案;

惟有關本件交岔路口範圍之認定,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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