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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涂哲瑜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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