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魏黎傑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新北市政府之處分,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