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外,另併列訴願機關「臺北市政府」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及併同提出原處分(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32800號函)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