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粟振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郁惠
黃盟傑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3日送達原告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