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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張家瑤
上列原告因購屋貸款專案融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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