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簡,211,2019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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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粟振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211號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首頁案由第一行所載「交通裁決事件」,應更正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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