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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統揚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陳昭棉
顏惠華
江琬瑜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8 年4 月12日前,就被告108 年1 月16日行政訴訟補充答辯狀所載積欠「94年3 月至5 月保險費」、「94年6 月至9 月保險費」、「94年10月保險費」之繳款單送達日期、請求權時效起算日期、時效重新起算日期,按順序逐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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