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簡,35,201807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裁判費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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