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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65號
原 告 蔡奇峯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石蕙銘
上列當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7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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