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交,381,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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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81號
原 告 黎峻瑋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統字第1號交通裁決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的裁判,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經本院整理主要爭點後,就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定之3個月舉發期限,究係以舉發通知單作成時抑或尚待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給受舉發人時,始可作為認定之準據,高等法院有二種不同見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交上字第254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交上統字第1號審理中,為本件裁判的先決問題。

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的勞費,自宜俟該案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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