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交,49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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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96號
原 告 David Ryan Broman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並逕寄書狀影本予對造:

一、如附表編號1及10所示舉發通知單內容及公示送達程序資料。

二、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舉發通知單對原告住居所為送達而無效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編號 違規事實 裁決之違規事實、法律依據 裁決書 處分內容 證據頁碼 1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9月1日12時58分許,在成都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被告108年10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1AM41624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300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2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7月1日9時47分許,在承德路四段百齡高中(往北)超速2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10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13頁 3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6月24日9時58分許,在承德路敦煌路口(往北)超速2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10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17頁 4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6月3日9時54分許,在承德路四段百齡高中(往北)超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7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21頁 5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5月16日0時26分許,在市民大道平面(林森--金山北)超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7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31頁 6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5月13日13時53分許,在承德路敦煌路口(往北)超速2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7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41頁 7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5月13日9時40分許,在承德路敦煌路口(往北)超速2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7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51頁 8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5月6日14時05分許,在承德路四段百齡高中(往北)超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7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800元,並記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61頁 9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4月29日9時55分許,在承德路敦煌路口(往北)超速20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道交處罰條例第40條 被告108年7月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本院卷一第271頁 10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07年4月25日20時14分許,在漢中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被告108年10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1AM24509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罰鍰新臺幣300元 本院卷一第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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