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交,98,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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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8號
原 告 陳瑾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並請提供原告於遭舉發違規停車當日放置車內的行照、駕照、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各兩份,以及說明原告是否有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若未依規定申請,請說明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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