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救,2,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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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粟信富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使用牌照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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