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稅簡,25,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5號
原 告 林榮逢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1 、2 款規定甚明。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範。

二、查,本件原告前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304,768 元、裁處罰鍰60,953元,並經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駁回原告復查之申請,復經財政部於同年7 月17日駁回原告訴願等情,有財政部108 年7 月17日台財法字第10813922740 號訴願決定書、被告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被告裁處書、被告108 年4 月17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80005164號復查決定書各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26至41、44至48頁),原告對被告核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17、23頁),是本件爭執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共365,721 元(計算式:304,768 +60,953=365,721 ),依上開規定,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網站資料足憑(見本院卷第85頁),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