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炯榮
輔 佐 人 張玉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