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簡,221,2022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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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陳彥璋(原名陳錦安)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周弘憲
訴訟代理人 魏淑貞
金仲文
參 加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熊厚基
訴訟代理人 沈彤昭
林剛伊
鄭彗伶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民國108年4月16日部訴決字第10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221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因認被告命原告繳回溢領退休俸之爭議,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判決結果為據,爰於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業於109年2月26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60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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