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簡,249,202007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佳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5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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