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簡,48,2019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天保

上列原告因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