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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彭立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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