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簡,59,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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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9號
原 告 幕府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璋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617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4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83705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4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83705號處分),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惟被告為公法人,其機關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始為適法。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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