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8,簡,85,202002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邢泰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建曄間加班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