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署長)
代 理 人 景玉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蘇可晴(葉崇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行政訴訟法第八編強制執行第307條之1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則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